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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各企业: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根据泰安市工商局、泰安市国税局和泰安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鲁工商企字【2016】69号文件要求,在泰山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并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3年度以来,本辖区内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二、清理时间。

  2018年4月起至2018年11月。

  三、清理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2013年度以来,本辖区内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认真统计、排查和梳理,摸清详实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将核查、确认结果等信息及时送达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逐一认真核实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并将审核结果信息及时送达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对未按时年报的企业,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特别是2013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想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与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及时补报年度报告,然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3、住所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并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4、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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