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 |
泰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泰工商法字〔2018〕89号 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结合本局实际,制订了《www.sport-365.com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www.sport-365.com 2018年6月4日 www.sport-365.com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及省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法律文书并予以登记; (二)确定应诉承办机构; (三)对应诉承办机构提交的涉案证据依据、答辩状等应诉材料进行审查; (四)提出公职律师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应诉的建议; (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 (六)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 (七)协助应诉承办机构提出上诉(申诉)建议; (八)整理、装订案件材料,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移交; (九)统计、分析应诉工作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出庭应诉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十)组织行政应诉培训。 第五条 应诉承办机构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 (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二)行政不作为被诉的、市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个科室或者直属单位的,主办科室或者直属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第六条 应诉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并按规定编制证据、依据目录; (三)确定专人负责并出庭应诉; (四)起草行政败诉案件情况说明,并提出是否上诉、申请再审的建议; (五)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改进相关工作; (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收到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等应诉材料后,应当于当日送至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统一登记并提出应诉建议,报其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呈主要负责人审示。 政策法规科收到应诉通知等应诉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转至应诉承办机构。 第八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于答辩期限届满7日前,将答辩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目录等应诉材料一并交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应诉材料3日内提出相应审查建议。 应诉承办机构将应诉材料报其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呈主要负责人审示。 第九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法院规定的答辩期限届满2日前,将应诉材料交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第十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由市局机关负责人出庭: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三)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市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市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 市局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应诉案件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市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庭应诉人员为市局机关负责人、承办机构指定人员、律师(公职律师)。 市局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另外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参加庭审; (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政策法规科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第十五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会同政策法规科提出上诉(申诉)建议,报其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呈主要负责人审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其分管负责人审签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败诉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写出诉讼情况报告,报其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呈主要负责人审示。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及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诉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起草整改报告,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 政策法规科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由政策法规科会同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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