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学生擅购手机 消协判定行为无效 | |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 |
13岁初中学生私自购买手机,家长与手机店老板发生争执。3月31日,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处理了这起纠纷,家长得到400元退款。 3月31日上午,东明县朱女士来到东明县消协投诉。朱女士称,3月28日,13岁儿子小松利用中午放学时间在某手机店,以498元价格购得某牌手机一 部。第二天下午,小松在课堂上用手机玩游戏被老师发现,老师当场扣留了小松的手机。老师通知家长前去领取,朱女士这才知道儿子偷买了手机。 3月30日上午,朱女士来到手机店希望退货,可老板不同意,并称小松买手机是自愿行为。在与店老板反复争执未果的情况下,31日上午,朱女士来到消协请求帮助。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朱女士的投诉后,随即进行调查核实。手机店老板称,手机的保护膜已被小松揭去,外包装物也丢失,并且保修卡已经开出,严重影响了手机二次销售。 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案属未成年人消费纠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就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 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 理人同意。13岁的小松,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花几百元钱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 鉴于朱女士不同意儿子购买这部手机,消协最终认定,小松买手机行为无效。考虑手机已被使用和外包装物丢失的实际,手机店老板退回货款400元,对上述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在此,东明县消协提醒,家长要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购买大件商品一定要经过家长同意。商家在销售贵重商品时,要注意观察消费者的身份,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时,不妨多了解一下其是否经家长同意、有无家长陪同等,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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