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消保委消费提示:新建商品房配套费不得单独收 | |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 |
近日,淄川消费者郇先生来到区消保委投诉:他于2011年5月从淄川某楼盘购买商品房一套,最近开发商又要求他缴纳配套开户费,而郇先生认为淄博市已于2011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通知精神。 经查询、核实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通知文件,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 经调解,开发商表态以前不知道此通知,现正研究解决方案。在此,淄川消保委提醒广大商品房买受人:凡是2011年1月27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住 宅,其水电暖等开口费必须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单独向买受人收取,否则开发商将被重罚。并且未将开口费计入房屋开发成本,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有了这些硬性条框,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开发商的擦边球大声说“不”。 |
|
|
|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