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因缺陷突起火 消保委精心调解处理妥 | |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 |
“没想到你们办事效率这么高,一下子给我们解决了,多谢同志们!”7月19日上午,山东窖仙酒业的代表将一面绣着“办事效率高,心系老百姓”的锦旗送到陵县消保委,以表达对消保委工作人员心系百姓、积极化解消费纠纷,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三年前山东窖仙酒业在陵县三联家电市场购买一批洗衣机作为促销奖品,陵县开发区的村民张民华中得某品牌洗衣机一台。2012年7月7 日,该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自燃,消费者张民华遂找到窖仙酒业理论,发生争议,后来投诉到陵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消保委来联合窖仙酒业消费投诉服务站,赶 往消费者家中调查。随后又找到经销商三联家电,三联家电认为已过保修期,不想理赔。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有缺陷的,应在交付使用 消费者使用之日起十年内负责。后来又经过多次工作,几经协调,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更换新洗衣机一台,达到了三方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 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本案中,洗衣机虽交付使用三年,已过保修期,但根据该规定交付使用未超过十年产品存在缺陷的,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 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经营者应当责任,由于消费者放弃其他请求,经营者免费为其更换一台洗衣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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