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监督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等,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管理和使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促进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推进工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应用;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类监管。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 (五)负责“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协调、督导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有关标准、体系、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工作;协调落实工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登记事项监管、风险分类监管工作。 (六)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负责维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经济违法案件;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上级业务部门交办案件及大要案件的督办。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开展和指导广告监测工作。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 (十二)负责推进指导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工作,承担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配合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协同推进有关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三)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秩序,负责网络市场监管平台的应用。 (十四)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