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星河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 |||||||||||||||||||||||||||||||||
www.sport-365.com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工商处字〔2017〕4-182号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区星河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泰安迎胜东路西首路北,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宋小宇,注册号:370902300000636。 本局依据《泰安市工商局、泰安市国税局、泰安市地税局转发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泰工商企字[2016]69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进行清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2016年9月28日本局正式立案调查,王鹏、孙凤明、宗国、范涛、汪东青、周红运、厉彦亮、葛庆坤、杨明、王真、李永晖为案件主办人。 经查实,在2013年度至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中,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没有找到当事人,后以信函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仍未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税务部门出具了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证明。在登记注册系统查询的企业信息和联络人信息,显示当事人未换发“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相佐证: 证据一、2016年8月3日在泰安市工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证实本局已尽到通知及告知义务的事实; 证据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2013年度至2015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查询名单,证实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履行报送年度报告的义务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证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及当事人未在其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根据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发出的挂号信退回信件,证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税务部门出具的截止2016年9月30日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人名单,证实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申报纳税的事实; 证据六、在登记注册系统查询的《企业信息》查询表,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和未换发“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七、在登记注册系统查询的《联络人信息》登记表,证实当事人在登记注册机关未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的事实; 证据八、《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工商信监字[2016]123号);泰安市工商局、泰安市国税局、泰安市地税局转发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泰工商企字[2016]69号文),证实清理的目的、条件、范围、程序等要求。 本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www.sport-365.com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12月9日在www.sport-365.com官方网站的“公示公告”栏“通知公告”中公告送达《www.sport-365.com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涉案企业名单。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7日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泰安市泰山区星河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大楼B1039房间,电话6991055)或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www.sport-365.com 2017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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